2.2018年之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3.综上,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要是没超过三年的,可追溯享受,通过更正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式来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