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价值超过标准: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对购进设备器具进行拆分。[比如,有的企业将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对买卖合同、购销发票进行拆分,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3.非货币形式购进: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虚假购进: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未进行纳税调增: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享受优惠后,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