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强制注销决定与送达
①决定作出: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公司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
②送达方式:
无法联系公司时,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公告发出30 日后视为送达。
③决定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02.注销后的管理与责任
①特别标注与公示:
强制注销后,公司登记机关在公示系统中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②营业执照作废:
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通过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③股东责任:
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