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更为关键的是,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因此,母子公司间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另外,不同类型企业广告费扣除限额不同:一般企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为30%。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二条